茶税是历朝历代一项重要的课税。各朝代的课税办法和制度,由国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后颁布实施。
这里介绍一下古徽州从北宋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以来茶税制度变迁的情况。
根据明弘治《徽州府志》记载,那时的片茶有华英、先春、来泉等名称,散茶有茗茶。课税的办法是“折税异时,六榷货务”,税率是以采摘时间的不同而异,即采得早,质量佳,价格高,税率也就高;每年茶税分为六个等级课收。
宣和以前,茶税是由买茶商贩缴纳的,到宣和年间(公元1119至1225年)茶税作了较大的改革。《府志》载:“逮宣和改茶法,招诱商贩,而不复科岁额二百万有奇”。由种茶人负担茶税,当时徽州茶农每年纳茶税二百多万钱。商人纳税形式变了,由官家制“茶引”票,卖给商贩,凭引票才能经营茶叶生意。此外,嘉祐年间(公元156年至1063年)还征收上供“茶租钱”,由民户缴纳。婺源、休宁的茶叶品质较好,直接上供茶叶,因而免掉了“茶租钱”。
元代的“茶引”分长引、短引。长引每票茶一百二十斤,短引为八十斤。
明代有腹引、边引之别。明宪宗成化二十年(公元一四八五年)朝廷委派官员到产茶的府和县去清点茶树的株数,每十株茶官府抽一株,徽州府计有茶共一千九百六十五万六千一百二十株(以二百四十株折为一亩,徽州府计有茶园八万一千九百亩),官抽一百九十六万五千六百一十株二分。每株科芽茶二钱五分,叶茶一两七钱五分,实际征收芽茶三万六百八十斤二两四钱二分五厘,每斤折钱二百四十文。共计折钱七百三十六万三千二百三十六文五分;叶茶二十一万四千七百六十一斤九两七分五厘,每斤折钱一百二十文。共钱二千五百七十七万一千三百二十八文五分。
弘治乙巳年婺源县有茶树一百七十六万二千五百三十株。以二百四十株折为一亩,约有茶园七千三百五十二亩。每十株官抽一株,共计官抽茶株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五十三株九分。共科芽叶茶二万一千七百七十一斤一十两八钱,折钱二百九十三万九千一百七十七文。平均芽、叶茶每斤折钱一百三十五文。
婺源县志对清代茶税描述如下:“向不微引,乾隆四十年始增颁余引四千六百道”。
附茶引章程:“自兵燹后(指太平天国起义军),创设厘金局征收茶税,一向未有定章。同治元年,两江总督曾颁定新章:每茶一百二十斤为一引,每引缴正项银三钱,公费银三分,捐银八钱,厘银九钱五分。发给三联引票、捐票、厘票,准将捐项银两照筹饷例一律请奖,各属茶局派员会同地方官办理。二年,每引加捐银四钱,五年,署两江总督李裁去引捐厘三票,改用落地税票,以归简便。每引仍共完银二两四钱八分,于内划出一两二钱,准作捐项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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