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 (三)审定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标准;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评估
2、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三)按规定保障继续教育经费; (四)检查、评估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3、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4、 未取得培训证书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晋级
5、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
6、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其他类别的培训; (五)学历进修
7、第十条 中小学继续教育,应按照不同类型完成相应的学时
8、新教师的培训应在试用期内安排
9、 骨干教师培训和其他类别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职务培训成绩
10、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经批准可免予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相同内容的培训
11、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经批准可参加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
12、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 http://www.tgcxw.com/kx/63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