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四条 太原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委、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太原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2、 第十五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太原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3、 第十六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4、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领导组研究决定
5、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
6、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7、 第十八条 鉴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根据有关规定,可预留不超过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统考上线考生的不平衡
8、 第十九条 安排不超过总计划的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员
9、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10、 第二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11、 第二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12、 第二十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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