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一次性餐具2元一副,我们没用却仍被收了钱。”在江西南昌市青山南路蓝海购物广场一家烧烤店,顾客黄女士向执法人员投诉,“名目是综合服务费,商家说这是餐具高温消毒的费用。这算哪门子服务?”不少消费者发现,外出就餐到结账时拿出账单一看,各类名目的“茶位费”“餐具费”“开瓶费”并不鲜见。霸道收取茶水费、变相收取餐位费、不明所以的综合服务费……花样百出的收费名目,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22日 《中国食品报》)消费者到餐馆吃饭结账时,可能多出“茶位费”“餐具费”等“小费”项目,由于涉及金额较小,大多数消费者一般不会去较真。餐饮行业巧立名目收取各种“小费”的现象,存在一定普遍性,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因此,餐饮经营者收取“餐具费”“消毒费”等“小费”于法无据。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类似“餐位费”等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收费,也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这些“小费”不合理也不合法,为何还能大行其道?一方面,餐饮经营者巧立名目、变相收取的“小费”项目,让消费者无法辨别是否违法,只好任由“摆布”,支付本不该支付的费用;另一方面,由于数额较小,或请客吃饭碍于面子,许多消费者选择“哑巴吃黄连”,虽然心里不痛快,但极少提出异议或依法举报、维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这种乱收费。此外,餐饮经营者乱收“小费”行为,受到惩罚的很少,违法成本较低,于是明目张胆地大收“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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